【违规安排另付费项目 旅行社应担责】
【案例简介】王女士在山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团,在合同约定行程之外,地接旅行社带团导游将游客带至某照相场所,承诺赠送2张免费照片,但在未征得王女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照相店冲印了4张照片,并要求支付2张照片费用共240元。王女士认为,旅行社导游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行程结束后,王女士向组团社所在地12345热线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组团社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旅行社与王女士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旅行社赔偿240元,并安排导游向王女士道歉。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本案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且未提前告知费用情况,侵犯了旅游者知情权,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建议提示】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尤其关注解约退费、临时加价等内容。遇到旅行社擅自加价、变更行程、拒不签订合同或无依据扣费等情形,可及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提请维权。
旅行社应规范经营流程,在约定行程之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应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游客同意。
【旅行社未经协商收取合同外费用 游客可依法维权】
【案例简介】2025年6月30日,8名来自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的游客到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投诉,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旅游,行程中,在事先未告知或协商情况下,该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每人缴纳600元“必自费”款项,其中7人缴纳了费用;1人未缴纳,即被安排与其他同行游客共睡一张单人床。接到投诉后,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实地调查取证。经调解,涉事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专人逐一登门向游客道歉并退还600元“必自费”款项,并对未安排单独住宿的1名游客给予800元补偿,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经调查,涉事旅行社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兴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依法依规对涉事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事旅行社内部管理混乱,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人员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和身处异国的弱势地位,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建议提示】旅游者出国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权责清晰的出境旅游合同,明确费用清单和自费项目协商原则,遇到收取合同外费用情况,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合同、付款凭证等),回国后及时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依法依规维权。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合同外费用;应当诚信经营,将自费项目明确列入合同并由游客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