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低价老年旅游团“甩团”案
易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泰康人寿保险专属团队”名义,组织157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6天5晚”旅游团,将游客交给境外接待社接待且不支付费用。行程中境外接待社因游客购物金额不达标取消当日晚餐安排,要求每名游客补交2400元费用,并以取消后续住宿安排和返程机票相威胁。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易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低价“保险团”强迫游客消费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580元/人的费用招徕、组织126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VIP尊享旅行团”。游客反映行程中被导游带到购物店被迫接受“洗脑”推销,导游向游客发表“不买就把你们放下车”“团费这么低,不购物弥补不了损失”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排游客境外接受“洗脑”推销案
史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24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6日游”,安排厉某作为领队随团出行。游客反映行程中购物时长超过2天,在某珠宝店被迫接受关门“洗脑”推销,导游向游客发表“我对你们好,你们要报答我”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5年6月,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史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厉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