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安全事故
【要旨】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8月18日,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吉林省东北虎园组织“马戏巡游表演”,导致1名杂技演员从空中坠落受伤,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处置及结果】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长春市某演出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92.75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未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演员意外坠落,造成不良影响。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经营单位应严格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演出批准文件,并在演出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演出活动顺利进行。
案例二:吕梁市交城县王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吕梁市交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王某
事由:2024年5月7日,吕梁市交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交城县西营镇西营村5区13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常营业,现场有33台电脑、1个路由器,有3名顾客正在上网。该场所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此外,该场所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王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吕梁市交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王某作出责令关闭经营场所、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电脑)10台、路由器1个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场所未通过消防安全合格检查,达不到设立条件,装修材料和消防设置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落实,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形成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强大震慑。
案例三: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9月,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5名旅游者参加“最美乡村婺源·篁岭一日游”,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该旅行社未核验车辆供应商的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资质,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处置及结果】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