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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王靖 来源:开发区执法大队 日期:2021/6/7 11:09:07 人气:36 加入收藏 评论:864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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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9号

当事人: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600MA40PYX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曹志广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文明路25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文网卫士报警,检测到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有未成年人上网.2021年05月06日17时52分至2021年05月06日18时1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靖(411600021)、王磊(411600024)、李玲(16140021023)、梁燕(411600056)向现场网管刘晓东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常营业中,共有59台电脑,其中9台电脑正在计费中,经调取该网吧上网记录和操作日志,发现一名未成年人李豪(身份证号:41**************39)于2021年05月06日14时54分至2021年05月06日15点59分在该场所上网,和文网卫士报警信息相符。该网吧在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20号。整个检查过程由该场所负责人曹志广全程陪同,本次检查于2021年05月06日18时15分结束。  

2021年05月06日18时24分向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19-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吧投资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于2021年05月10日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网吧负责人曹志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我局110室接受了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F-0000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网吧负责人曹志广的《调查询问笔录》3、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网吧负责人曹志广身份证(41**************12)复印件1份。 4、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18)复印件一份。5、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营业证照》注册号:91411600MA40BPYX99复印件1份。6、照片1:正在营业中的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网吧、照片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上冲击波泛区店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信息截图、照片4: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网吧操作日志和上网记录发现的未成年人李豪的上网记录、照片5:执法人员在网吧现场制作执法文书、照片6:冲击波泛区店网吧网管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签字、照片7:冲击波泛区店网吧负责人曹志广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按手印、照片8: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上网未成年人照片截图、照片9:冲击波泛区店网吧负责人曹志广在《调查询问笔录》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F-000019号,照片1、2、3、4.5、6、7当事人在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网吧上网记录、日志截图,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证据二:曹志广的《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检查过程,承认接纳未成年人在河南冲击波泛区店上网了的事实,并在此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F-000019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2021年05月31日已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罚告字(2021)第F-000019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1年05月03日当事人没有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该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河南冲击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泛区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仟元,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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