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8号
当事人:泛区龙龙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600MA43REA44N(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勤龙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交通路2号楼0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文网卫士报警,检测到泛区龙龙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2021年05月06日18时44分至2021年05月06日19时1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靖(411600021)、王磊(回)(411600024)、李玲(16140021023)、梁燕(41160005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泛区龙龙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常营业中,2、共有50台电脑,其中正在计费10台,3、经检查该场所刷卡记录和操作日志发现42号机器13点45分至14点35分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南芊芊身份证号码(41**************25)在上网,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报警信息相符,其行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19号,整个检查过程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豆全超全程陪同,本次检查于2021年5月6日19时10分结束。
2021年05月06日19时13分向泛区龙龙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C-000002-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于2021年05月10日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泛区龙龙网吧主要负责人李勤龙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10室接受了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F-00059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泛区龙龙网吧主要负责人李勤龙的《调查询问笔录》。3、泛区龙龙网吧主要负责人李勤龙身份证(41*************26)复印件一份。 4、泛区龙龙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93)复印件一份。5、泛区龙龙网吧《营业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0MA43REAC4N复印件一份。6、照片1:正在营业中的泛区龙龙网吧。照片2:执法人员向泛区龙龙网吧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网吧操作日志和上网记录发现的未成年人南芊芊的上网记录。照片4:执法人员在泛区龙龙网吧现场制作执法文书。照片5: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上泛区龙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报警信息截图。照片6:泛区龙龙网吧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照片7: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未成年人照片截图。 照片8:泛区龙龙网吧主要负责人李勤龙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检字[2021]第F-000018号,照片1、2、3、4、5、6当事人在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网吧上网记录、日志截图,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确认违法行为并签字。
证据二:李勤龙的41**************26号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0MA43REAC4N)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193)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里李勤龙的身份;
证据三:李勤龙的《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他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检查过程,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泛区龙龙网吧的事实,并在此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检字[2021]第F-000018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印证;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05月31日已经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罚告字(2021)第F-000018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2021年06月03日当事人没有向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该权利。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泛区龙龙网吧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仟元,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