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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携程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中鸿雁国际旅行社郸城分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张翔 来源:旅游市场大队 日期:2021/6/3 17:18:01 人气:72 加入收藏 评论:861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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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26号

当事人: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鸿雁国际旅行社郸城分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无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学峰 

住所(住址等):鑫源商贸城步行街第二排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4月29日10时3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仵荣富(16140021031)、张会东(16140021036)来到郸城县鑫源商贸城步行街第二排的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在向负责人吴学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只是负责宣传、招徕游客,没有经营实际业务,实际经营由河南省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吴学峰负责,这两家店都由吴雪峰实际控制经营,两个营业地点都在一起。现场提取鸿雁国旅集团专用收据(0126123-0126127)5张,吴学峰解释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是以我妻子刘秋霞名义开的,不能收费发团,这5张票据是以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收的报名的票据,是我收的散客,钱都转给发团的旅行社了。经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河南省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已注销,该分公司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检查过程由吴学峰全程陪同,本次检查于2021年04月29日11时30分结束。4月2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29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经营活动。2021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26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5月13日批准立案。同时指定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为主办人,仵荣富(16140021031)、张会东(16140021036)为协办人。2021年05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05月14日向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中鸿雁国际旅行社郸城分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26-1号。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2021年05月14日下午,吴学峰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一楼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064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C-000029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检查照片(图片1-4)现场提取票据。4、微信截图(图片5)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的宣传截图。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6、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7X61K7X,负责人刘秋霞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号41**************70(图片6-7)。7、实际负责人吴学峰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41*************57(图片8)。8、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注销证明(图片9)。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2021年5月18日已向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中鸿雁国际旅行社郸城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F-000026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罚款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郸城世纪广场营业部中鸿雁国际旅行社郸城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并对负责人吴学峰处以贰仟元(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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