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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仵荣富 来源:歌舞娱乐大队 日期:2021/6/3 17:10:57 人气:47 加入收藏 评论:87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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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22号

当事人: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11600MA9G3Q7G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四科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周口新区周口大道中段昌建D栋1806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5月06日16时5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仵荣富(16140021031)、高光辉(16140021030)、张翠娥(411600025)在对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中,有直播间10间。该公司有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存在网络文化经营行为,经向现场负责人孔子恒核实,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孔子恒提供的信息及现场检查的情况,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全程陪同。本次检查于2021年05月06日17时15分结束。  

2021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第F-000022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支队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5月11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仵荣富(16140021031)为主办人,高光辉(16140021030)、张翠娥(411600020)为协办人。  

2021年05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05月12日向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22-1号。  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2021年05月13日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部分主播名单、该公司合作协议,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楼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经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60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2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3、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身份证件号码:41**************36)复印件一份。  

证据5、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3Q7G0Y)复印件一份。  

证据6、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主播名单。  

证据7、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一份。  

证据8、照片1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出示执法证件 。  照片2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直播间。  照片3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  照片4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制作文书。  照片5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照片6 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  照片7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一: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60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5张;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出示执法证件 ;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直播间;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制作文书;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证据二:张四科(身份证件号码:41**************36)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3Q7G0Y)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张四科是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6、7,照片6说明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科在接受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向其出示证件,证明此次调查询问的合法性;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张四科承认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中的检查过程,承认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再次确认了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孔子恒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C-000607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和照片7,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5月19日已向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22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罚款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周口方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及时停止的,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权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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