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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5/21 17:04:36 人气:58 加入收藏 评论:58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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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7号

当事人: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2MA46D0QW8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姬明晨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4月29日16时10分至2021年04月29日16时30分,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贾莹莹(411600084)、王磊(411600048)、单振峰(411600046)在对姬明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本次检查全程由姬明晨全程陪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0429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04290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图片1: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门头;图片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图片3: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图片4: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图片5:河南楠嘉图书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图片6: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罚理由和依据)理由: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1、及时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悬挂到醒目位置;2、并按要求准时到队里接受调查询问;3、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裁量标准序号26;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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