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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5/21 15:27:18 人气:90 加入收藏 评论:579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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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5号

当事人: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0MA4609PG4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朝峰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4月8日10时13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李艳红(16140021020)在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中,发现其宣传的“特价68元,又见婺源、花海踏春四日游”,其实际支付价格高于68元。经调查该微信公众号为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所有,经与该社分公司经理张朝峰电话联系,要求其下午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就“特价68元,又见婺源、花海踏春四日游”一事接受询问。下午16时52分,该社经理张朝峰来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李艳红(16140021020)就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宣传的“特价68元,又见婺源、花海踏春四日游”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张朝峰说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是我分社的,系本人注册。这宣传的价格是为了吸引游客,只是一部分,还有其他款项比如餐费自理或者另算,门票钱等有的也没列进去。4月16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李艳红(16140021020)再次对该社进行了调查,经电话询问、登录微信公众平台核准注册信息,确认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是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经理张朝峰注册,其部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调查至13时05分结束。4月1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18号,要求其立即撤掉虚假宣传的部分内容。2021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15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05月07日批准立案。同时指定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张翔(16140021032)为主办人,李艳红(16140021020)为协办人。2021年05月06日立案后,于2021年05月07日向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15-1号。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2021年05月08日上午携带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一楼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C-00056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编号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18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微信截图(图片1-4),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宣传的“特价68元,又见婺源、花海踏春四日游”的宣传及实际收费图片。4、微信公众号“周口旅游指南”系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张朝峰的注册登录信息(图片5-6)。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6、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备案证明(图片7-8),《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09PG4R和分公司备案证明。7、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张朝峰个人身份证明(图片9-10),身份证号41**************70。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2021年5月11日已向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5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罚款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16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口第一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针对第一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由于疫情,旅游行业大受影响,该分公司属于初犯,且能立即改正错误,也没有违法所得。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伍仟元(5000元)罚款,并对负责人张朝峰处以贰仟元(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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