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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市场典型案例(第一批)

作者:周口文化执法 来源:文旅部 日期:2026/1/13 10:46:35 人气:10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案例一: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 安全生产隐患 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要旨】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出具了《营业执照》, 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2024年12月31日,有消费者在该场所唱歌消费娱乐。同时,该场所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通道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台账,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

【处置及结果】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53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涉事企业未通过消防验收且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更埋下消防安全隐患。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二 :天津市和平区某演出场所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关键词】未经批准 营业性演出 安全生产隐患 行政处罚

【要旨】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事由:2025年1月2日,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称,2024年12月18日19时30分至21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未取得《和平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该演出通过大麦、猫眼等方式售票,演出收入为2682元。

【处置及结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反,且违法所得额较小,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违法程度的裁量等级属一般。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该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82 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演出场所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活动的安全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未经相关部门检查和验收,可能存在舞台搭建不规范、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警醒相关主体务必提高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


案例三: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9月,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名旅游者参加“东北环线九日游”,未核验车辆供应商的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资质,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给游客带来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进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