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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2 9:38:42 人气:21 加入收藏 评论:856 标签: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文物

抽查依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抽查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电影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违规从事电影制作及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插播商业广告违反规定;商业广告播出时间违反规定;播出禁止的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广告;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互联网视听节目

抽查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出版物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发行违禁出版物;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发行非法出版物;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二、印刷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现场情况与许可证所载内容是否一致;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旅游市场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抽查内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其它

抽查内容:上级、领导交代的其它抽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