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45号
当事人: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077089795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倩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6月04日18时30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仵荣富(16140021031)、李艳红(16140021020)、高建中(16140021040)在向周口市八一路南段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倩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营业场所正在经营中,《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齐全,共有15个包间。执法人员对其中贵9包间点歌系统中进行抽查,在该营业场所负责人打开了贵9包间KTV点歌系统后,开始对歌曲库中的曲目进行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发现歌曲库中的《那一夜》(演唱者:罗百吉VS宝贝)、《放屁》(演唱者:张震岳)、《0204》(演唱者:张震岳)三首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执法人员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三首歌曲进行试播,《那一夜》(演唱者:罗百吉VS宝贝)、《放屁》(演唱者:张震岳)、《0204》(演唱者:张震岳)三首曲目可以正常播放。执法人员立即对播放曲目拍照取证,并对该营业场所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43号。此次检查由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于2021年06月04日19时16分结束。
2021年06月07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第F-000045号,并报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和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仵荣富(16140021031)为主办人,李艳红(16140021020)、高建中(16140021040)为协办人。
2021年06月07日立案后,于2021年06月08日向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第F-000045-1号。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2021年06月09日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三楼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99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2、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改字〔2021〕第C-000043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3、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倩《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倩(身份证:41**************29)复印件一份。
证据5、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411600160003)复印件一份。
证据6、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979501(1-1))复印件一份。
证据7、照片1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营业中的照片。
照片2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陈倩出示执法证件。
照片3歌曲《那一夜》的视频取证照片。
照片4歌曲《那一夜》的视频截图取证照片。
照片5歌曲《0204》的视频取证照片。
照片6执法人员播放歌曲《0204》的视频取证照片。
照片7歌曲《放屁》的视频取证照片。
照片8当事人现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照片9执法人员做调查询问亮证照片。
照片10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证据8、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改正报告。
证据9、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改正复查检查记录。
证据10、文化部公布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120首目录)。
经现场复查,该娱乐场所共有15个包间,经营模式为包间免费提供,依靠售卖食品和酒水盈利。2016年6月购买音乐服务器,该娱乐场所与周口某电脑公司购买KTV点播设备,以人民币八千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KTV娱乐点播设备。该公司可以在点歌系统中察看相关曲目,无法向点播设备中添加歌曲的权限,可以自行删除曲库中的歌曲。因该场所经营收费依靠的是食品和酒水,包间无计费,具体歌曲无计费记录,故违禁歌曲无法单独统计,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无证据标明有顾客点播这些歌曲,视为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998号,现场检查照片1-8张,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该场所在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场所曲库中有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
证据二:陈倩(身份证件号码:41**************29)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979501(1-1))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160003)上载明是同一人,确定了陈倩为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三:文化部公布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120首目录)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违禁歌曲名单相符。
证据四:负责人陈倩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10。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她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其负责的经营场所中的检查过程并签字确认,还有该公司的改正报告,承认了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再次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998号及《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6月25日已向周口市时光倒流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5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罚款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权情形。鉴于今年是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年,当事人属于首次违规行为,而且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立即删除违禁歌曲,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