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33号
当事人:周口市星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600MA404WEQ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戚亚敏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育新街与工农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5月21日16时10分至2021年05月21日16时43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艳红(16140021020)、刘园园(411600079)齐春霞(41160003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周口市星梦网吧依法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常经营,证照齐全;门前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共有160台电脑,在线82人。经现场核对发现该经营场所第3号、47号、72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周)文综改字[2021]C-000038号,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此次检查由该经营场所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2021年05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05月25日向周口市星梦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33-1号,要求当事人履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调通字[2021]F-000033-1号,提供《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在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周)文综调通字[2021]F-000033-1号后于2021年05月26日携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4WEQ5T)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081)复印件、周口市星梦网吧法人戚亚敏(41*************21)身份证复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9室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并对调查询问笔录签字认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77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共三页。3、照片1(周口市星梦网吧正常营业中),照片2(执法人员向场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3(执法人员核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照片4(执法人员核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照片5(执法人员核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照片6(周口市星梦网吧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确认签字),照片7(执法人员在向场所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出示执法证件),照片8(周口市星梦网吧负责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确认签字)。4、周口市星梦网吧投资人戚亚敏(41**************2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周口市星梦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4WEQ5T)复印件一份。周口市星梦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081)复印件一份。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770号、现场检查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照片5、照片6,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证据二:戚亚敏(41*************2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戚亚敏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4WEQ5T)复印件上载明是同一人。证据三:戚亚敏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7、照片8,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她叙述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检查过程,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再次确认了在《现场检查笔录》(周)文综检字〔2021〕第C-000770号上签字属实,与证据一相印证,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证据四:周口市星梦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4WEQ5T)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600200081)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2021年06月01日已向周口市星梦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文综罚告字[2021]F-000033号,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06月0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