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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墨聚华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5/10 16:54:54 人气:57 加入收藏 评论:579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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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文综罚字〔2021〕F-000011号

当事人:扶沟县墨聚华章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11621MA46ADCA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恒瑜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4月06日15时45分,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居青山 (411600049)、李江涛(411600053)根据上级交办附件信息,在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7室,登陆淘宝网搜索店铺名为扶沟县墨聚华章书店,发现找不到该店铺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提供的附件信息,拨打电话157******43,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经营者张恒瑜本人在杭州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本次检查于2021年04月06日16时00分结束。2021年04月19日,张恒瑜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并在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7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张恒瑜通过办公电脑登陆淘宝网扶沟县墨聚华章书店后台管理调取数据,该店铺经营的有中小学教科书、教辅,经统计已交易成功12种中小学教科书, 共计311册。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04月19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周)文综案立字〔2021〕F-000011号,并报承办部门、局法规科和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居青山(411600049)为主办人、李江涛(411600053)为协办人。 2021年04月19日,经调查询问,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经营者张恒瑜承认了“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是其在杭州通过淘宝网店铺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周)文综检(勘)字〔2021〕C-00049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 “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在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照片12张; 3、《权利义务告知书》;4、张恒瑜身份证复印件;5、张恒瑜《调查询问笔录》;6、“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1MA46ADCA86;7、“扶沟县墨聚华章图书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周零字第ZK7094号复印件; 8、张恒瑜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915.3元,无违法所得,其违规情节适用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建议给予4000元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4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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